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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东说念主在一个案件中针对多个行政争议拿起多项诉讼苦求,怎么审查处理?

发布日期:2024-02-09 18:25    点击次数:145

【问题】

当事东说念主在一个案件中针对多个行政争议拿起多项诉讼苦求,怎么审查处理?

【解答精要】

当事东说念主在一个案件中针对多个行政争议拿起多项诉讼苦求,东说念主民法院应当审查涉诉的多个行政争议或者行政行径是否不错合并审理,要是不可在一个案件中一并审理,应当向当事东说念主释明辩认告状,当事东说念主拒却辩认告状,坚执在一个案件中处理的,在立案阶段应当裁定不予立案,依然立案的裁定驳回告状。

【具体阐释】

针对当事东说念主在一个案件中针对多个行政争议拿起多项诉讼苦求的情况,审判实践中有不同作念法。有的法院觉得,在原告诉讼苦求屈膝一转为一诉的原则,且经释明拒不改变的情况下,应当保险原告的诉权,法院自行择一转政行径进行审查。对此,最高手民法院觉得,“行政诉权是当事东说念主苦求东说念主民法院提供法律解说保护或者匡助的权柄,关于诉权的保险即包含对当事东说念主告状权的保险,也包含对当事东说念主诉讼苦求的选定权的保险。当事东说念主愚弄诉权必须在盲从行政诉讼法的划定,依照法定的圭臬和告状要求来愚弄行政诉权,但怎么愚弄诉权、包括选定和固定诉讼苦求则是属于当事东说念主的权柄,东说念主民法院不可代为愚弄。” 法院在原告坚执不变更诉讼苦求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对其中一项进行审查,试验上侵扰了原告的诉权。左证最高手民法院的判例不雅点,“'一案一诉’是东说念主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关于当事东说念主的诉讼苦求波及多个不同业政行径的,东说念主民法院应当进行充分释明及领导,如经由充分释明,当事东说念主仍拒却明确其诉讼苦求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告状。” 当事东说念主在一个案件中针对多个行政争议拿起多项诉讼苦求,应当以“一案一诉”为基本原则。另外,左证《行政诉讼法》第27条划定,当事东说念主一方或者两边为二东说念主以上,因吞并转政行径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径发生的行政案件、东说念主民法院觉得不错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东说念主应许的,为共同诉讼。在上述雷善邦诉被告南宁市东说念主民政府地皮征收行政纠纷案中,最高手民法院觉得,“固然一转为一诉是行政诉讼立案受理的基本原则,然而并非强制性划定,法律解说实践中亦不摒除在吞并诉讼中审理多个行政行径,行政诉讼法也划定了合并审理轨制。要是当事东说念主同期对吞并转政机关作出的具关连联性的数个行政行径拿告状讼,要求一并审理,东说念主民法院手脚一个案件给予受理,不错减少当事东说念主的诉累,以达到本质性处理纠纷的目的,并不违抗法律划定。然而,是否一并审理属于东说念主民法院的裁量权,要是东说念主民法院觉得当事东说念主所诉的数个行径是由不同的主体作出,或者一个主体作出的数个行径之间不具关连联性,或者存在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情况,则不错不予一并审理。”因此,一转为一诉的原则亦有例外,东说念主民法院应审查涉诉的行径是否为同类行政行径,并解放裁量是否合并审理。

针对多个行政行径拿起多项诉讼苦求的发达形态具有复杂性和种种性。常见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在当事东说念主提交的告状状中想法建议了多项诉讼苦求的;另一种是当事东说念主提交的诉状中固然看似对某一个行政争议建议某一项诉讼苦求,但本质上波及到与行政机关的多项争议或者行政机关的多个行径。

1.对第一种情况,当事东说念主在诉状中建议多项诉讼苦求,不错称之为形态上的“一案多诉”。如上述最高手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8368号刘仁福诉武汉市黄陂区东说念主民政府说明行政行径行恶及行政补偿案中,当事东说念主诉请“说明黄陂区政府作出的大地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决策行恶,说明黄陂区政府强行征用地皮的行政行径行恶,说明黄陂区政府强拆房屋的行政行径行恶”;再如最高手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563号盛燕萍诉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说念主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当事东说念主诉请“袪除婺城区政府作出的婺区政告(2015)32号补偿决定公告及公告附件,袪除婺城区政府作出的婺区政告(2014)13号征收决定。” 当事东说念主苦求说明一个或多个行政机关的多个行政行径行恶,或者袪除多个行政行径,均属于针对多个行政争议拿起多项诉讼苦求,不可在吞并案件中进行审理。左证《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3项,当事东说念主拿起行政诉讼应有具体的诉讼请乞降事实依据。因此,关于不可同案审理的多个行政争议或行径拿告状讼,属于想法的不合适告状要求,为幸免花消法律解说资源,应在立案阶段查明,并向告状东说念主释明要求其针对不同的行政争议或行政行径择一立案,对其他争议可另行辩认拿告状讼,辩认立案受理。告状东说念主拒却改变的,应裁定不予立案。依然立案的,应裁定驳回告状。

2.对第二种情况,当事东说念主的诉状中仅建议一项诉请,但该诉请试验波及到多个行政争议或多个行径,不错称之为本质上的“一案多诉”。如陈月崧等东说念主诉湖南省湘潭市东说念主民政府、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地皮案,原告苦求说明被告扩充的征地行径无效并判令返还地皮,经法院审查觉得征地行径是复合性的行政行径,波及征地圭臬中不同步调里的多个行政行径和不同的行政主体。在实践中,当事东说念主建议诉请说明征收罗体地皮行径行恶,或说明地皮整合行径行恶,此类诉讼苦求看似当事东说念主只针对行政机关的某个行径建议了一项诉讼苦求,但试验上涉案行径包含了制定决策、评估、公告、坚定补偿公约等多个行径,致使有的是行政行径,有的非行政行径,蒙眬以此类行径为对象拿起行政诉讼,在立案时不易甄别,可在立案受理后,审查涉诉行政行径是否同类,是否轻率合并审理。如审查查明涉诉行政争议或行政行径无法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法院叮嘱此情况进行释明,如当事东说念主拒不改变,应认定当事东说念主的告状不合适《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3项之划定,属于被诉行政行径不解确的情形,并依据《行诉解说》第69条第1款第1项,裁定驳回告状。

(撰稿:董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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